淄博市房地产开发企业自律公约
为推进行业自律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增强诚信守法、公平竞争意识,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行为,防范金融风险,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淄博市房地产开发协会(以下简称“本会”)制定《淄博市房地产开发企业自律公约》(以下简称“本公约”),号召本协会会员单位及全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共同遵守。
第一条 本公约适用于本协会会员单位及全市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在房地产开发经营过程中应自觉遵守本公约,依法诚信经营。
第二条 遵纪守法接受监督。遵守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严格执行行业标准和规范、服从政府部门行政管理、接受行业组织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三条 恪守商业道德。抵制一切不正当竞争行为,提倡行业团结、互助、维权和自律的精神,发挥行业的整体优势,共同承担行业责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带动行业发展。
第四条 严格规范开发建设行为。高度重视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严格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期限和建设主管部门批准的规划、施工设计方案实施项目开发建设,不擅自变更规划。
第五条 规范商品房预(销)售行为。自觉执行商品房预(销)售有关规定,做到明码实价,公开透明。在经营场所公示证照,确保所售商品房手续齐全完备,严格按合同履约,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六条 严格遵守《广告法》有关规定。不发布虚假广告信息,不误导消费,保证广告宣传内容与客观实际相符。
第七条 保证房屋质量。贯彻执行国家房屋建设规范和标准,禁止使用淘汰、落后、劣质的各类建筑材料和产品,坚决抵制偷工减料行为。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内部质量管理制度。
第八条 房屋交付提供两书。在商品住宅交付使用时,按照规定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并严格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规定承担商品房保修责任。
第九条 设立售后服务机构。加强售后服务机构建设,发生投诉上访问题时,认真接待、及时处理,不推诿责任,不回避矛盾,杜绝因处理不当,造成越级投诉、群体上访事件。
第十条 规范房地产投融资行为。按照国家有关房地产企业资金和投融资管理规定进行企业投融资行为,确保财务健康,保证企业稳健发展。
第十一条 保证合同主体平等。抵制合同欺诈,不用阴阳合同,不弄虚作假,保证合作伙伴和产业链的合同主体地位平等,自觉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及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农民工工资及各类业务往来款项。
第十二条 合法诚信经营。诚实守信,依法纳税,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积极承担社会责任。营造以诚经商,以信兴业的氛围,促进行业诚信建设,提升行业整体形象。
第十三条 推进产品品质提升。努力提高自身建设水平,开发建设绿色、低碳、节能、健康、环保的房地产产品,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对美好生活的需求。
第十四条 本会负责本公约的实施、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五条 本公约自2021年12月24日五届二次理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