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房地产开发协会会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淄博市房地产开发协会(以下简称“本会”)会员管理,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提高会员服务水平,根据《淄博市房地产开发协会章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会会员的管理和服务。
第三条 本会秘书处负责本会会员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二章 会籍管理
第四条 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和团体会员。
(一)单位会员: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市场交易、中介咨询、住房租赁、物业管理等房地产类企事业单位、大专院校和科研院所,以及规划与设计、住宅技术、部品部件生产、投资融资、法律服务等与房地产产业链有关的非房地产类企事业单位。
(二)团体会员: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的与房地产行业有关的行业组织。
第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支持本会工作,积极参加本会活动;
(四)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或社团法人资格;
(五)在本会的业务范围内具有一定影响力;
(六)有良好的诚信经营、社会信用记录。
第六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登陆协会网站(http://www.zbkfxh.com),阅读并认可《淄博市房地产开发协会章程》《淄博市房地产开发协会会员管理办法》和《淄博市房地产开发协会会费缴纳标准与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二)在协会网站下载、提交《淄博市房地产开发协会会员入会申请表》(加盖单位公章)、营业执照(副本)等电子文件资料;
(三)理事会闭会期间,授权本会秘书处研究通过;
(四)本会秘书处印发《关于批准入会的通知》,颁发会员证书或牌匾。
第七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本会组织活动的参与权;
(四)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五)反映会员服务诉求;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八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声誉和合法权益;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协助本会开展行业发展研究、统计调查等工作;
(五)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九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第十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会员资格相应终止:
(一)主动申请退会的;
(二)企业法人主体发生终止的;
(三)2年以上无故未缴纳会费的;
(四)受到本会取消会员资格处分的。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会员资格终止时,本会秘书处将注销原会员单位所持会员证书,并进行公告。
第十二条 会员证书由本会秘书处统一印制和颁发。会员证书损坏或丢失,应书面向本会秘书处说明并申请补发。
会员证书只作为本会会员单位证明,不具备其他身份证明或法律用途。
第十三条 本会建立会员档案,对会员进行动态化、网络化管理。
第十四条 本会建立会员联系人制度,会员单位应指定相对稳定的专人担任联系人,具体负责与本会的日常联系。
会员基础信息发生变更,如:单位名称、联系地址、负责人、联系人信息变更等,应及时将变更信息报至协会秘书处。
第十五条 本会对会员单位实行积分或考评管理制度,具体规则另行制定。
第三章 会员服务
第十六条 本会为会员提供下列服务:
(一)收集并反映会员诉求,维护会员权益;
(二)以期刊、网站、微信等服务平台为会员提供行业资讯、相关政策信息和企业宣传等服务;
(三)通过论坛、研讨会、推介会等活动为会员提供交流学习、项目推介与合作平台;
(四)组织产业链企业的供需信息和新技术、新材料信息交流;
(五)提供行业政策、技术咨询,开展学术研究,向会员提供行业动态数据和本会最新各项研究成果;
(六)以面授培训、网络教育、会员间交流互访等形式为会员提供人才培训、培养服务,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七)提供法律咨询、纠纷调解等相关服务
(八)参与行业和地方标准规范编制;
(九)按相关规定开展行业自律、评优选优和信用评价等活动,维护和提升会员及行业形象;
(十)组织会员开展与国内外和港澳台地区同业组织的经济、技术、学术等方面的合作与交流,拓展国际业务;
(十一)引导和动员会员参与扶贫和社会公益工作;
(十二)根据需要开展有利于本行业发展的其它活动。
第十七条 对为本会或行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会员,本会可视情况给予以下奖励,并向社会公告。
(一)通报表扬;
(二)授予荣誉称号;
(三)本会认为合适的其他形式奖励。
以上形式的奖励可以单独进行,也可以合并进行。
第四章 会员自律管理
第十八条 本会可以对会员单位从事的房地产及相关业务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会员应当接受、配合检查,并如实提供检查所需的相关资料。
第十九条 协会副会长以协会名义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应提前一周在本会秘书处登记活动有关内容。
第二十条 会员单位存在违规行为,本会可以视情节给予以下惩戒:
(一)提醒谈话;
(二)警告、责令检讨;
(三)通报批评;
(四)公开谴责;
(五)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六)除名。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会秘书处应根据本办法,就相关具体事宜制定实施细则,报经会长办公会审议批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经2021年12月24日五届二次理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