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房地产开发协会章程
(2020年12月5日经第五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淄博市房地产开发协会(英文译名:Zibo Real Estate Development Association 缩写ZBREA。)是由全市与房地产行业有关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自愿结成的全市性、行业性社会团体,是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本会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为山东省淄博市。
第二条 本会宗旨: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坚定房住不炒,促进住房消费健康发展。积极发挥行业代表、协调、服务、自律的作用,开展调查研究,提出政策建议,为政府决策和行业发展服务;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反映行业和会员的建议和诉求,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引导诚信自律,规范行业从业行为,营造良好市场环境;为提高我市城乡建设水平和实现房地产业高质量发展、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美好生活需求贡献力量。
本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三条 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淄博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日常管理机关是淄博市民政局;行业管理部门是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建领导机关是中共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委员会。本会接受以上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轮值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第五条 本会办公地址设在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
本会网址:www.zbkfxh.com。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研究探讨房地产业发展和改革的理论、方针、政策,向政府提出行业发展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法规等建议;
(二)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制定和实施行业发展规划,推进行业管理,加强与房地产产业链有关的组织及单位的合作,促进行业整体素质和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的提高;
(三)经政府主管部门授权或委托,组织制订相关标准规范,组织实施行业统计、市场调研等工作,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
(四)推进行业信用建设,配合行业主管部门开展市场信用评价,建立行业自律和诚信机制;
(五)办好行业刊物、文献资料和网站,受政府委托承办或根据行业和市场发展需要举办展览;
(六)开展行业政策、技术咨询服务;
(七)加强与其他行业协会的联系与合作,组织经验交流;
(八)在政府批准或授权下制订行规行约,配合政府部门开展行检行评,按照有关规定,表彰奖励优秀会员企业、项目和个人,促进行业精神文明建设;
(九)组织培训企业人才,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十)组织开展与国内外和港澳台地区同业组织的经济、技术、学术等方面的合作与交流;
(十一)承办政府部门、其他社会团体、会员单位委托办理的事项;
(十二)根据需要开展有利于本行业发展的其它活动。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和团体会员。
(一)单位会员: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市场交易、中介咨询、住房租赁、物业管理等房地产类企事业单位、大专院校和科研院所,以及规划与设计、住宅技术、部品部件生产、投资融资、法律服务等与房地产产业链有关的非房地产类企事业单位。
(二)团体会员: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的与房地产行业有关的行业组织。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支持本会工作,积极参加本会活动;
(四)单位会员应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或社团法人资格;
(五)在本会的业务范围内具有一定影响力;
(六)有良好的诚信经营、社会信用记录。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在协会网站下载、提交《淄博市房地产开发协会会员入会申请表》(加盖单位公章)、营业执照(副本)等电子文件资料;
(二)理事会闭会期间,授权本会秘书处研究通过;
(三)本会秘书处印发《关于批准入会的通知》,颁发会员证或牌匾。
第十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本会组织活动的参与权;
(四)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五)反映会员服务诉求;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应该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声誉和合法权益;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协助本会开展行业发展研究、统计调查等工作;
(五)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或牌匾。
第十四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会员资格相应终止:
(一)主动申请退会的;
(二)企业法人主体发生终止的;
(三)2年以上无故未交纳会费的;
(四)受到本会除名处分的。
第十五条 会员资格终止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会员资格终止时,本会秘书处将注销原会员单位所持会员证书,并进行公告。
第十六条 本会建立会员档案,对会员进行动态化、网络化管理。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及时修改会员档案。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
(七)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八)决定名称变更事宜;
(九)决定终止事宜;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每5年召开1次,期满不再延期。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本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15日将会议的议题通知会员代表。
会员代表大会应采用现场表决方式对审议的事项进行表决。
第十九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会1/3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应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临时会员代表大会由当值会长主持。当值会长不主持或不能主持的,由其他轮值会长主持。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的比例原则上不得低于会员数量的1/3。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决议事项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本会终止,须经到会会员代表
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或罢免理事、监事,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投票通过;
(三)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四)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总数的1/3,不能来自同一会员单位,且应为单数。
本会理事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执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为协会理事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三)所在单位和本人在当地具有一定的行业影响力;
(四)热爱房地产行业,积极参与和支持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五)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从业履历和信用记录;
(六)能够自觉履行理事义务。
第二十二条 理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理事会换届,应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3个月,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
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监事会、本会党组织向党建领导机关申请,由党建领导机关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2个月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
经党建领导机关同意,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理事。
(二)根据会员代表大会的授权,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5。
第二十三条 每个理事单位只能选派1名代表担任理事。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备案。
第二十四条 理事的权力:
(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四)向轮值会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第二十五条 理事应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三)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从事损害本会合法利益的活动;
(五)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会的保密信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谨慎、认真、勤勉、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七)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负责人;
(三)决定名誉职务人选;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八)领导本会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九)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十)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一)制定会员代表产生办法、信息公开办法、财务管理制度、分支机构管理办法等重要管理制度;
(十二)决定本会工作人员的工作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
(十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代表大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每届3次不出席理事会会议,取消理事资格。
第二十九条 协会轮值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由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罢免轮值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投票通过。
第三十条 选举轮值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按得票数确定当选人员,但当选的得票数不得低于总票数的2/3。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通讯会议不得决定负责人的调整事项。
第三十二条 经当值会长或者1/5的理事提议,应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当值会长不能主持临时理事会会议,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1名轮值会长主持会议。
第三节 负责人
第三十三条 本会由会员、理事、副会长、轮值会长及秘书处组成。
第三十四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轮值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负责人总数不得超过理事人数的1/3。
本会负责人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守本会章程,积极参与本会活动,支持本会工作,关心行业发展;
(三)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四)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五)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行职责,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八)无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当值会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会长、秘书长,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
第三十五条 本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连任不超过2届。
第三十六条 本会实行轮值会长制,轮值会长在轮值期间为当值会长。当值会长使用“淄博市房地产开发协会会长”身份处理本会事务。当值会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报告工作;
(四)主持召开会长办公会议,处理本会理事会闭会期间的重要事务及秘书处提交审议的事项;
(五)代表本会出席本会举办的重要会议和活动。出席政府、主管部门、社会组织等邀请参加的市内外重要会议和活动。代表本会接待政府、主管部门、企事业单位和兄弟地市协会重要负责人来访和考察交流活动;
(六)指导、督促和监督秘书处完成工作计划;
因特殊原因当值会长暂时不能履行工作职责的,由当值会长指定其他轮值会长或副会长代为行使。
轮值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协助当值会长开展工作。
第三十七条 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
(二)提名副秘书长及秘书处下设机构负责人,提交会长办公会决定;
(三)决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四)拟订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报理事会审议并组织实施;
(五)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审议并组织实施;
(六)拟订协会内部管理制度,报理事会批准;
(七)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议应制作会议纪要。会议纪要应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或备查,并至少保存10年。
第四节 监事会
第三十九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3或5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四十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四十一条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和本会的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中应当有会员代表。
第四十二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党建领导机关、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四十三条 监事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监事履行以下责任:
(一)遵守本会章程,严格执行监事会决议,保守机密,忠实履行监督职责;
(二)工作中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本会章程的规定,给本会造成损害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三)对监事会决议承担责任。监事会决议致使本会利益和会员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参加决议的监事应负相应责任;但表决时曾表示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监事可免除责任。
第四十四条 监事会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五节 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第四十五条 本会与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境内合作开展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六条 本会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建立《会员代表选举办法》、《会费管理办法》、《会员代表大会选举规程》等相关制度和文件。
第四十七条 本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办公住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八条 本会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市级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四十九条 本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五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及购买服务收入;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五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五十三条 本会认真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能力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六条 本会重大资产配置、处置须经过会员代表大会或者理事会审议。
第五十七条 本会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审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五十八条 本会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本会发生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山东省实施〈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办法》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本会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本会发生违法行为或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五十九条 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六十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
第六十一条 本会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
本会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就本组织的重要活动、重大事件或热点问题,通过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吹风会、接受采访等形式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新闻发布内容应由本会法定代表人审定,确保正确的舆论导向。
第六十二条 本会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六十三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六十四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30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六十五条 本会因故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六十六条 本会的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七条 本会终止前,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织,在市级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发布公告,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注销清算审计。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八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九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 则
第七十条 本章程经2020年12月5日第五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七十二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